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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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