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律师网
粤ICP备05023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