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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