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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哪些情形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


注销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

变更登

扣缴税款登记

开业登记

我国有哪些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有哪些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什么是消费税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有哪些税目,其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

哪些情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
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前,或者在住所、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1.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报告(写明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内容和条件);
   2.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宣告破产,或经营期限届满予以解散的证件、文件及相关资料;
   3.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5.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应如实按要求填写,说明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审理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督促纳税人办好下列事宜: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岗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发票管理岗按规定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发票缴销和清理情况,然后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到申报征收岗清缴税款,申报征收岗在纳税人缴纳税款或确认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持上述两个环节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到税务登记岗,由税务登记岗审核确认后,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转到税务检查岗,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税务稽查岗对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检查结束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将审批表转到税务登记岗位。
   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地点改变造成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还应当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注销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将有关资料报送有权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有权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在征管软件上作相应处理,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连同所有资料交基层征收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收回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退还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给纳税人。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并移送有关征管资料。

复业登记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停业期满或提前复业)前的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核准停业通知书;
   2.复业单证领取表。
(二)受理和审批
   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确认后,为其办理复业手续,发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证件和资料。
(三)补充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应每月清查停业纳税人的资料,导出《核准停业业户清单》上停业期满,但尚未前来申请复业的纳税人名单,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办理复业手续。
注意事项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业申请;原经批准停业的纳税人,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停业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必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等);
   2.《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原件;
   4.个体双定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它纳税人提供主管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属停业期满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的,需提供上一期《核准停业通知书》复印件。
   6.购领发票的个体户,需携带《发票购领簿》、《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一式两份)、《核销发票呈批表》等。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的停业申请,由管理岗审阅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停业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是否正确,对审核后符合规定同意停业的,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及其它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为纳税人办妥停业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纳税人,并责令其补正。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对有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重点核实纳税人购领的发票是否已清算,对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进行核销,在《核销发票呈批表》上加具意见和公章,并退还纳税人一份,对在领购时已经缴纳税款的定额发票,就地封存。同时对自上次发票检查后领购、使用过的发票进行检查,在《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上加具意见和公章,退还纳税人一份;有必要进行纳税检查的,由管理岗送申报征收岗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欠税和未申报的情况,加具意见后送稽查稽核岗,由稽查稽核岗检查后出具相关文书。纳税人凭已加具意见的《核销发票呈批表》(无购领发票的除外)、《停业申请审批表》到票证管理岗开具发票清缴情况证明。票证管理岗对经核实确已清缴发票完毕的纳税人,应在《停业申请审批表》“清缴发票”栏加盖“发票核销”专用章。管理岗凭已清缴欠税、罚款的缴款书(收取复印件)和票证管理岗加具意见的《停业申请审批表》给予办理同意停业手续,同时制发《复业单证领取表》,在《停业申请审批表》上需加具“发票已核销清、税款已结清、罚款已缴清”的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注明核准停业的起止时间,退还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应每月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应及时移送稽查稽核岗。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应税义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补交应纳税款。
(二)办理一次停业的时间最长为3个月。
(三)税务机关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情况不够清楚的,应派人进行实地调查。

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项目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1.改变单位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3.改变经济性质或隶属关系;4.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改变经营方式;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7.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8.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9.改变企业形式;10.改变核算方式;11.增减注册资金;12.增减投资总额;13.改变生产经营期限;14.改变财务负责人;15.改变办税人员;16.改变总机构、分机构、支机构名称;17.增减分支机构;18.改变其它税务登记内容。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扣缴税款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方式,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同时依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变更登记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税务登记变更表;
   (3)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1)、(3)、(4)、(5)项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证件、资料);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告书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其它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时,若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税种变更或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同时发放《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或改发《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符合要求的,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纳税人,并要求其补正。
(三)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将变更后的内容和变更时间填在《税务登记表》的变更事项页上,并在《税务登记表》的有关栏内加盖“变更专用戳记”;符合条件且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并退还一份已由受理人签名盖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给纳税人。变更内容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通知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9日,需清缴税款、清算发票的最长不超过24日)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类型等内容,需要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的:
   (1)变更企业名称:即便不需要清缴税款的,也要缴销发票。
   (2)变更法定代表人:国有企业转制、私营企业、承包或承租企业变更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国有企业无转制,由上级任命变更法人的,可不清缴税款、缴销发票。
   (3)变更注册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其它注册类型,必须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
   (4)对于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注册类型的金融企业和其它非金融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检查。
   (5)对登记项目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进行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检查。如遇到涉及偷、骗、抗税行为,移交稽查局检查。以上涉及需要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的,必需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同时在征管软件锁定发票供应功能,停止对该纳税人的发票供应。
(四)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对符合条件并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经审核无误后在征管软件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并将有关资料送交有权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对经确认准予换发证件的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号码的编制要求为纳税人设立(重新设立或按原号码)税务登记号码,通过税务登记模块根据不同类型打印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和其它资料一并退还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应于收到申报之日起9日内,经核对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后,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将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务征管通知书》和一份《税务登记变更表》发放给纳税人,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同意,最长不能超过30日。
(五)税种登记
   涉及税种登记的变更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审核《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变更内容录入征管软件,重新确定纳税人的缴纳的税种、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等。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的应当先缴销发票;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只将变更后的内容和变更时间填在《税务登记表》的变更事项页上并在《税务登记表》的有关栏内加盖“变更专用戳记”。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内容都发生相应变化的,应换发税务登记证。
(四)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方式,比照上述2、3条的规定执行。
(五)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重新确认征管分工的,需经上一级征管部门确认后才能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是指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税款登记
一、办理程序
   (一)申报
   扣缴义务人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填写,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其它与扣缴税款有关的证件、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申请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审查无误后,退回原件,留下复印件。收取扣缴税款登记工本费,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并通知纳税人在7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并要求其15日内补正并重新填报。
二、注意事项
   (一)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代码的编制参照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法执行。
   (二)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由税务机关备案,并在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扣缴义务人标志,不再另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四)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扣缴税款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代扣代缴税款的税种和业务内容、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限、纳税人银行帐户帐号等。
   (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财产收益等项目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支付单位负责该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支付单位包括国内所有公司、单位或组织。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一、办理程序
   (一)申报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下属的储蓄机构营业网点名单;
   3.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二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扣缴义务人的资料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填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通知单上约定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领取文书
   扣缴义务人按通知单上约定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文书。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后,发放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二、注意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复印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储蓄网点发生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四)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5个工作日。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又称“新办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某一地设立或者迁入某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程序
(一)申报
1.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应办理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依法不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区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5)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地点跨县(市)区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6)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
   (7)其它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日期指工商部门发证日期;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依法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区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超过180日,需继续经营的纳税人,自外出经营满180日次日起30日内向外出经营的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地点跨县(市)区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自迁入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有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业务机构还必须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表》按照不同经济类型的纳税人分为适用于内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于外国企业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表》;其它不需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适用于其它企业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要求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经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视不同情况相应附送以下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①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没工商执照的提供其它核准执业证件或批文及复印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⑤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⑥纳税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⑦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只是涉外企业要求);
   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 三)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审查无误后,退回原件,留下复印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并通知纳税人在7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并要求其15日内补正并重新填报。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正本应悬挂在营业场所显眼处,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应及时登报并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再申请补发。
   (四)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可对纳税人的登记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五)同一纳税人不能重复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是唯一的。
   (六)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时,按以下规定发放:
   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纳税人包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纳税人包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纳税人包括: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外出生产经营活动在同一县(市、区)内累计从事生产、经营超过180日,需继续在外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业务发生地的临时税务登记不影响原生产经营地的税务登记。
   (七)涉外企业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的有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适用于上述企业;
   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适用于上述机构;
   3.《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本及副本适用上述分支机构。
   (八)在进行税种登记时,要注意涉外企业的税种与内资企业的税种不尽相同。
   (九)纯地税户的确定。纯地税户是指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暂时没有国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确定为纯地税户后,纳税鉴定的应纳税种选用“纯地税”,暂不选择申报税种及申报期限。当其发生了国税的应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在接受申报时须即时通知税务登记岗修改纳税鉴定,之后如其连续3个月是零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须即时通知税务登记岗将纳税鉴定改回纯地税户状态。

我国有哪些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以下税种作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船舶吨税。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有哪些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税法规定的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法律制度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六档:17%、13%、11%、8%、6%、5%。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采取定率或定额征收的办法,进行特殊调节的流转税种。消费税税率从3%至45%设有10个档次的税率,并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规定了单位税额。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均应当纳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核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7.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兼营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8.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9.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0.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有哪些税目,其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一)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4.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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