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 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代理
1、 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 托他人代理
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4、 代理人的权限
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5、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 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 前保全见后文)。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 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 除财产保全。
起诉时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起诉时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管辖
在民事经济诉讼以中,原告人提起诉讼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向何级、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
2、必须在期限内提出申请。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在生效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的第一日起1年内提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6个月),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向法院提交的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原件;
3、生效证明书;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司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何计算民事诉讼的期间
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予以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上午八点,则应从上午九点开始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二、期间以月和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的日期,自开始计算之日起顺延。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如果开始计算的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届满之日为2006年3月28日。
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为法定节假日,比如星期日、国庆节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规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比如,期间本应在1月1日届满,但1月1日为法定假日,那么1月2日为期间届满日。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比如,期间以1月2日为届满日,虽然中间有元旦假期,但计算期间并不扣除1月1日,仍以1月2日为届满日。
四、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期间。比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第八天通过邮局寄出了上诉状,交邮十天后,人民法院才接到上诉状,这十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或者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人民法院不论多长时间后才收到,都不算超过期间.
什么是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当事人一方恶意抽逃资金,变卖、挥霍、转移、隐藏财产和标的物,以及由于争议,标的物自身属性而腐烂、变质、毁损的现象,那致法院判决生效后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鼗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它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一、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法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才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二、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 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三、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都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是财产保全的基本内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向实现创造条件。
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许多人身伤害案件被害人因治疗花费大量资金,家人到处举债抢救,甚至到医疗机构停药催款的地步,而此时被告尚被拘留,又以未经法院判决拒不赔偿。此时被害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往往“远水救不了近火”。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其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四、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 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未加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权利,该判决、裁定是否对其发生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 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 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 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后,当事人能否上诉?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失去效力,裁决书失去效力,对裁决书本身,现行法律无救济手段。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其法律后果也是一样的。
担任仲裁员要具备哪些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当事人对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前,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经被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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