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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诉前禁令”制止专利侵权案

电脑CPU连接器专利诉讼案

充分行使专利权打击仿冒产品

大型工程招标专利侵权案

利用无效程序推翻一审判决

商标侵权诉讼案

防止技术资料泄露


展览会制止专利侵权案

广州刑事侦查跳槽员工商业窃密案

商品房缺斤少两房产商被诉

事实劳动关系受保护

天津农产品商标在日遭抢注

高速路开豁口司机调头酿祸

广东对外贸易厅干部吴祥受
贿 224 万元被判 13 年


山东省首例“隐名股东”纠纷案尘埃落定

原告持有土地证却未获规划局建设许可证

 
精典案例


利用“诉前禁令”制止专利侵权


2003年,(台湾)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南海建*电器制品厂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侵权,此案双方均为台湾知名大型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的常年法律顾问,我所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南海等地进行了实地的调查和取证,掌握了许多有效证据。2003年6月2日我方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禁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由于我们的证据比较充分,2003年6月6日佛山法院下达对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的诉前证据保全措施。2003年7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诉前禁令裁定书,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涉嫌侵权产品。7月15日,我方正式对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在较短时间内成功取得法院诉前禁令,使被告在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不能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避免了因诉讼程序过长而导致专利权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电脑CPU连接器专利诉讼案

原告(台湾)鸿海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连接器生产商之一,2002年该公司同时向东莞两家台资企业提起多项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上述企业停止生产相关电脑连接器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金。原告的专利功势,使得两家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我所律师接受上述两家企业委托后,会同我所专利技术人员对原告专利进行了分析研究,对比查阅了大量国内外专利文献,在积极提出上诉的同时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无效,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正式受理了上述申请。法院根据本所律师申请,裁定中止本案件的审理。

充分行使专利权打击仿冒产品

原告新新食品包装厂申请了“活动发声拳套”玩具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但就在该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现被告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相同产品。我所律师在该专利未正式授权前,一方面发出律师函警告对方,要求对方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另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作好准备,同时主动要求国家专利局对本专利出据《检索报告》。在该专利授权7日后,我方即以专利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配合法院对被告进行了证据保全,查得被控侵权产品1309箱。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大型工程招标专利侵权案

东莞市兴隆实业有限公司的“通讯护缆管”产品参加新疆有限公司广播电视工程投标的关键时刻,惠州市成*胶管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回收产品、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同时原告就此事在《信息产业报》刊登声明。被告一旦败诉,声誉与经济上都将遭受巨大损失。我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发挥专业特长,找到原告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漏洞,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告专利文件被告产品不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最终,法院接受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兴隆公司专利侵权不成立,兴隆公司最终在新疆有线工程中标。

利用无效程序推翻一审判决

被告东莞市华达塑胶玩具厂承揽了东莞各镇“一户一表的电网改造工程”的电表箱生产业务。顺德市东*电器厂以被告电表箱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毁库存及模具、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我所律师代本案件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查阅、收集了大量专利文献,在一审败诉的不利情况下,直接飞往北京,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原告专利无效。就在本案二审判决即将下达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原告电表箱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法院据此撤消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我方胜诉。

绿之宝国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诉讼案

绿之宝国际有限公司是知名注册商标“绿之宝”的商标权人。2002年,该公司发现市场出现大量使用“绿之宝”商标的仿冒产品。绿之宝公司委托我所代理制止侵权,我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我所律师通过精心策划、积极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到侵权产品、订货合同、宣传资料等大量有效证据,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对被告企业进行了证据保全,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不但挽回了绿之宝公司的经济损失,更使“绿之宝”品牌知名度大大提高。

龙翔机械公司防止技术资料泄露

龙翔机械公司是一家大型外资企业,2002年9月该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曲某未做工作交接突然离职,龙翔公司发现技术部近3年全部技术资料以及公司投资数十万元开发的最新产品的图纸和特种模具同时不见。一旦上述技术被泄露或该新产品被其他企业抢先投放市场,龙翔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我所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以涉嫌窃取商业秘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查清了曲某现工作单位及其住所地址。最终曲某向公案机关做出了不泄露龙翔公司任何技术秘密的书面保证。由于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龙翔公司因技术泄露而遭受损失。

东莞德嵩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展览会制止专利侵权案

 东莞德嵩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在第91届广交会现场,发现广州某公司展出与其专利相同的“修甲刀”产品,我所律师立即到达广交会现场,向组委会反映情况。由于律师提供的专利证书、公告及设计图等相关资料明确、有效,组委会根据法律和大会相关制度,将所有涉嫌侵权产品撤出广交会现场。
   中艺家具是生产知名高档家具的知名企业,拥有专利一百多项。2003年初在北京国际家具展上,发现有企业展览与其外观专利相同的家具产品,立即将情况通知本所律师。本所律师当天到达北京向展会组委会投诉,并取得国家专利局相关专家的配合,最终全部涉嫌侵权产品被组委会撤出展览会。

广州刑事侦查跳槽员工商业窃密案

    现年71岁的黄建名老教授在所从事有机氟材料研究中发明的一项密封材料科技成果已被成功地应用
到了“神六”飞船的发射之中。而眼下,一件令黄教授痛心疾首的事情也在大大地打击着他的科研积极性。原来,他另外几项科研成果已被自己经营单位的前员工窃取并成立同类公司来和他展开着不正当的竞争。黄建名老教授将此事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报案后,12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已正式刑事立案。
   1993年,黄建名教授与妻子都是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级科研人员,在退休之后白手起家成立了民办的广东标美硅氟精细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标美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发明出多项科技成果用于生产。1996年,标美公司招收了一名叫陈某的员工,他先后担任公司的司机、办公室副主任、销售总管等工作,熟悉并掌握了公司的多项技术和经营秘密。去年10月20日,陈从标美公司辞职后,来到了他早在辞职前就与其弟弟开办的广州市安麟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麟公司)。随后,陈某便招收了后来以各种原因离开标美公司的三名掌握各项技术及商业秘密的职工张某、莫某和周某。他们四人违反原公司保密要求,将泡沫生产技术和原材料供应渠道等技术和商业秘密披露给安麟公司,共同非法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甚至抄袭标美公司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销售宣传。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给标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标美公司2000年起重点研发的高科技产品“冷收缩式硅橡胶套管”从生产到投放市场以来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但是该项目技术和商业秘密则被公司的前员工林某、赵某和梁某于去年4月以跟陈某他们同样的方法通过自立门户的形式使用。他们所成立的广州皓亿贸易有限公司是与黄建名的客户上海亿德化工有限公司的徐某合办的。这无异于给黄教授当头一棒,公司的经济损失可想而知。
   黄老教授认为,陈某和林某两伙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此他们来到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陈耀明的行为进行司法鉴定。
   11月28日,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结果,认为:本案中,陈某等窃取的科技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有实用性、经济性和有保密措施四项条件,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从所偷窃科技的重要程度来看,标美公司所研发的科技均为“国内首创、世界领先”水平的科技,窃取如此重要的科技情节比较严重;再从行为的性质来看,陈某等在标美公司工作期间已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而离开公司之后他们公然违背协议,这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

商品房缺斤少两房产商被诉,超3%部分房款双倍返还

  本来高高兴兴买了新房准备结婚的张女士,在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房屋面积少了近十平方米,心中甚是窝火,一怒之下走上法庭,得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房产商双倍赔偿房款”的判决后,才算恢复平静。
   2003年5月20日,张女士在漯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购得一套面积为15.74平方米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购房合同。2004年8月,房屋交工,张女士办理房产证后开始装修房屋准备结婚。2005年7月底,漯河市房管局打电话通知张女士,告知购买的房屋面积有误,实际建筑面积为106.39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9.35平方米。张女士到房管部门领取了面积为106.3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拿着合同、房管局测绘图找天元公司理赔。天元公司对房屋面积短少的事实认可,并积极将9.3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6386.05元退还给张女士。但张女士认为天元公司应该双倍退赔房屋面积差价款。天元公司予以拒绝。2005年9月13日,张女士将天元公司诉至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郾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4018.09元予以双倍返还。

事实劳动关系受保护

  虽未签订合同被辞员工仍获赔2.5万美元
 邢先生工作多年,被辞退时却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此,邢先生将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给邢先生经济补偿金2.5万美元。
 1997年10月邢先生到美国威泰视讯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1999年11月该公司在中国独资成立了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邢先生到威泰(中国)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6月15日,威泰公司书面通知邢先生由于“业务运营原因,不能与你续订雇员合同。”同日,邢先生在威泰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关于对公司产品贸易机密信息的保密协议及保险问题的协议。威泰公司以邢先生的劳动关系在美国威泰公司为由,未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邢先生在威泰公司工作期间,其付出的劳动是威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威泰公司与邢先生签订的协议说明该辞退行为系威泰公司所为。因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威泰公司,威泰公司应按邢先生的工作年限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作出终审判决,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邢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21.35美元。

天津农产品商标在日遭抢注

   针对近一时期日本国内出现抢注天津市优质农产品商标的现象,天津市北辰区政府出台政策设立重奖,鼓励农民积极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目前该区农业注册的商标已达35件。
   据介绍,近年来天津市农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大大提高,但由于农民注册商标的意识淡薄,造成许多农产品只停留在“民间品牌”上,没有申请农业注册商标,一些竞争者钻这个空子进行商标抢注,在日本,与食品有关的注册商标中,带有“天津”字样的总计已达42件之多,从而给天津农民造成一定损失。
   天津市北辰区政府还及时出台注册一个农业品牌奖励10000元的奖励政策。目前,该区双口镇的“徐堡大枣”、大张庄镇小杨庄的“太阳杏”、小韩庄的“祝君福”冬枣、西堤头“芦花山”牌鲜水果等农产品都成为注册商标。

高速路开豁口司机调头酿祸

     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此前管理部门一般都被免责.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留有豁口,一货车司机违章调头,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5人受伤。伤者将肇事者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一同推上法庭。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2003年8月,郭某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沿博(山)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一名货车司机穿越中央分隔带违章调头,与轿车相撞,造成郭某等5人受伤。受害者认为,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违规开设道口,导致货车司机在此违章调头,酿成事端,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莱芜市中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35万元,司机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的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故判决肇事司机赔偿39万余元,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件,但法院一般都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车辆和急救抢险车辆通过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才可以将中央分隔带打开,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广东对外贸易厅干部吴祥受贿224万元被判13年


利用审批汽车配额之权,一边大肆收受汽车商贿赂,一边将钱“进贡”北京的上司。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处主任科员吴祥因受贿224万元、行贿130万元,一审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据悉,吴祥案与被称为“河北第一贪”的李友灿4700万元受贿案有牵连:李友灿案发后,原国家商务部机电司进出口处长贾小左的受贿罪行也东窗事发;检察机关在查处贾案时,又查出广东机电办系统的3名官员向其行贿,吴祥就是其中一人。
   受贿 狂收汽车商进贡224万
   吴祥,现年4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2002年12月前,吴祥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任科员;2003年1月,吴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处任主任科员。因为我国实行汽车配额制度,经营汽车买卖的商人首先要经过机电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了汽车配额,才能有“货”卖,吴祥从中找到了发财的“契机”。
   法院查明:1998年10月~2002年12月,吴祥利用其在上述单位受理、审核企业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材料的便利,非法收受了多名汽车商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4.8万元。
   行贿 转送上司黑钱130万
   在大肆收受汽车商贿赂的同时,吴祥不忘与上司“有福同享”,将“黑金”中的一大半慷慨进贡。经查,2001年7月和2002年12月,吴祥先后两次亲自到北京,在酒店里送给时任国家商务部机电司进口处处长的贾小左130万元现金,一次为50万,一次为80万。据吴祥称,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贾小左不对广东省的汽车贸易配额作实质更改,后来,吴祥果然如愿。
   判刑 退赃态度好轻判13年
   2004年5月26日,吴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广州市检察院逮捕。同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行贿、受贿两罪对吴祥提起公诉。
   经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吴祥已构成受贿、行贿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又有退赃表现,法院对他作了上述从轻发落。  
  “河北第一贪”行贿商务部官员牵出广东三贪官
   2004年4月,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震惊全国的原河北省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4700万元一案时,发现李友灿曾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机电司主持进出口处工作的贾小左行贿8万美元,遂展开对贾小左的侦查。
   经查实,行贿贾小左的不仅有李友灿,还有广东机电办的三名官员,分别是原广东省机电办工作人员吴祥(贿送130万元)、原广东省机电办工作人员梁某(贿送17万元)、原深圳市机电办工作人员张保列(贿送100万元)。
   2004年9月10日,李友灿因受贿470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被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随后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了这一死刑判决。今年4月27日,因受贿人民币197万元、港币100万元、美金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的象牙工艺品一件,贾小左也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5年徒刑。

山东省首例“隐名股东”纠纷案尘埃落定

拿了红利拒不承认自己是股东终败诉
山东省青岛市一公司副总经理在拿了红利之后,拒不承认自己是公司股东,由此引起纷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山东省首例“隐名股东”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分了红利拿了退款
据了解,2001年7月,青岛市民仇某、刘某、孙某、张某等7人在一饭店召开了临时会议,研究沙滩椅生产项目,并以该7人成立筹建小组。2001年9月16日,该7人一致同意组建“青岛丰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中,仇某出资比例为37.5%,刘某出资比例为27.5%,孙某、张某等5人各出资比例为7%,并同意仇某为董事长,聘任刘某为总经理。合作期限为10年,期满后,公司净资产按投资比例分配,如需继续经营可经股东会协议商定。随后,该7人在一份《〈青岛丰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2001年10月24日,该公司收取了孙某的投资款10.5万元。后张某将其拥有的该公司7%的股份转让给孙某,孙某支付给张某人民币10.5万元。2003年1月28日,孙某分得红利1.4万元,并在一份《分红明细》上签名确认。2003年7月28日,该公司退还孙某人民币7万元。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此后,风云突变。孙某以“2001年9月16日,该公司分别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形式,先后收取其投资款21万元。2003年8月后仍欠其本金14万元。事实上,该公司欺骗了他,他作为股东是假,有工商登记为证。该公司长期利用他的资金做流动资金使用,其多次索要未果……”为由,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投资款14万元,偿还其利息2万元。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青岛丰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其一,该公司系由大昌汽车销售公司更名而来,从该公司整个衍变过程来看,其不存在欺骗行为;其二,该公司于2001年7月筹建,9月各股东资金陆续到位,9月16日制定了公司章程。2001年,该公司拿出10万元分红,孙某分得红利1.4万元。孙某与该公司之间系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欺骗。
是不是股东成焦点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孙某的身份如何认定,如认定实际出资人孙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则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如孙某的股东身份不能得到认定,其对公司不享有股权,则孙某与该公司之间的21万元出资款,只能依据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孙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因在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章程中未反映其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形式上不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但是,孙某与该公司的两名显名股东仇某、于某一样实际享有了股东权利。首先,孙某及其他隐名股东张某、李某等共同与公司的显名股东仇某、于某曾于2001年9月16日订立股东协议,业已成立的该公司并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确认。根据该协议,孙某实际享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股东财产性权力,而且孙某作为股东之一,实际参与并获得了红利分配。
其次,孙某于投资完成后,实际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孙某实际参与了公司的两次股东会议,实际参与了公司注册资金之外投资的退还、股东红利分配、股东之间股份转让等决策活动,孙某并被股东会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计划。可见,孙某已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及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拥有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利。另外,孙某对当时在该公司工商登记中未列明其股东身份,其于投资完成之后,该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之前只能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的事实,应是明知的。孙某作为股东之一,在股东会尚未作出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的决定的情况下,起诉主张否认其股东身份,请求全部收回投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孙某、张某、刘某等5人共同与该公司的显名股东仇某、于某曾订立股东协议,对业已成立的该公司投资,从事生产经营,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孙某并实际享有公司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和公司股东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经营管理权,应确认孙某的股东身份。在该公司股东及所占股份发生变化之后,其是否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并不必然影响有关当事人设立公司的民事行为及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效力。
2004年9月9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告持有土地证却未获规划局建设许可证

     法院一审判决规划局败诉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军祥服装厂厂长王文奖取得了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却没能获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王文奖不服,一纸诉状将惠安县规划局告上法庭。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规划局此举违法,撤销其作出的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2004年3月17日,惠安县军祥服装厂厂长王文奖竞买到由惠安法院委托厦门特拍有限公司拍卖的惠安县宏燕制衣厂位于螺阳镇工农村惠崇公路边北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460平方米,价款24.6万元。5月8日,王文奖以军祥服装厂的名义与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该宗土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6月9日,惠安县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军祥服装厂补办征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同意征用宏燕制衣厂原使用的螺阳镇工农村集体土地1460平方米,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军祥服装厂建设厂房及配套用地。之后,王文奖先后获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年6月22日,王文奖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7月12日,县规划局以所涉及地块在《惠安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中用地性质已规划为城市绿地为由,作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王文奖不服,依法向惠安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文奖通过合法手续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县规划建设局要对王文奖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不予许可,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惠安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的附图可以看出涉案土地为苗圃用地范围,但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惠安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的文本,由于没有文字依据,附图是不是总体规划文本的体现不清楚。此外,虽然惠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已在1995年7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但时至今日,县规划建设局并没有提供其编制的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没有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该地块为绿地,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县规划建设局败诉,撤销其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的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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