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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签订及效力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法人应当经过企业法人登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
三、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具备以上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合同是您的企业与别人“打交道”的一种方式。合同就是一笔交易,弄不好就会带来糟糕,因而订立合同时要格外谨慎。首先,在订立前要选择好交易伙伴,考察对方的信用状况怎样;与对方所交易的内容是否为您的企业所必需?其次,要选择好谈判人。也就是说,在您不能亲自谈判、协商的情况下,要精心选择好代理人,以避免上当受骗;再次,要了解有关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比方说,有些合同,法律要求办理特别手续才生效,没有办理就不能生效甚至无效,那就等于“白费了脑筋”。所以,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要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条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但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也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的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的反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如何约定?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什么是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法律规定了一些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
一是,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者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这里讲的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成立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 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 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确认书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确认书分为简式、繁式两种,繁式确认书实际上与合同没有差别。
(3)批准成立。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成立。
由国家授权审查批准的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与其他涉外合同,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相比,具有期限长、连续性强、内容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紧密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有的还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必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有效成立。因此,这些合同的成立日期,不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日期,而是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赋予无效合同确认权的部门在确认、处理无效合同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合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笔录、文件、函电和其他资料;
(3)由司法部门查验、扣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4)由有关部门、司法部门变卖不易保存的物品,并保存价款;
(5)由司法部门或有关执法部门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三、 合同的履行
什么是合同的履行?
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
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全部履行;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部分履行。
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由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1)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鉴证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鉴证办法》的规定,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
2、鉴证一般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3、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计委《广东省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规定,凡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投资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均应实施鉴证管理。
4、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合同正、副本;
(2) 营业执照或副本;
(3) 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合同鉴证机关自受理合同鉴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地协助调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6、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购销、订货收取价款的万分之二,加工承揽、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根据省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点四;勘察设计合同取价款或酬金的万分之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合同鉴证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鉴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和收到鉴定费等。
(一)申请
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要求鉴证的双方应首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如果需要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
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申请鉴证时,必须向鉴证机关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建筑企业的资质证明。
(二)受理
鉴证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接受办理的过程,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三)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鉴证人员对当事人的资格和合同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核。
1.审查签订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签约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
2.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
4.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审查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原材料、动力、设备、技术条件和产品质量等是否有保证。审查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告诉当事人予以补正。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四)调查
鉴证机关在办理鉴证过程中,应组织鉴证人员对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及委托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查询。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调查,及时回复,以保证鉴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出证
鉴证机关对申请鉴证的事项,经过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出具鉴证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鉴证程序 的鉴证书,一经发现,鉴证机关应立即终止并予以撤销。如属工作失误的,需退还鉴证费,然后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撤销有两种形式:经过申诉复查撤消或鉴证机关自行决定撤销。
(六)收取鉴证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应向申请道谢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鉴证费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收费标准最低为: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
2.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
上述各类合同的鉴证费,除另有明确规定以外,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什么是合同的变更?
变更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修改原订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变更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变更合同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转让合同的特征和条件是什么?
(1)特征
主要是主体的变更。即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整体转移,而合同客体(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
(2)条件和程序
由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到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可能产生重大后果,因此,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下列法定条件下进行:
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即合同能够转让,而且转让后,合同约定的标的仍然能够实现;
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必须取得其他各方的同意;
③合同的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④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原批准合同中已约定可转让的则不必再批)。
可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必备条件:
①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这主要是指:发生地震、台风、水灾、雷击、国家计划调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如:认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原来签约的预期目的,在生产经营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受到更大损失,(如: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签订的季节性商品买卖合同夏令时装,由于生产企业延迟交货,错过销售旺季,已使商业企业应得的利润受到损失,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失更大,--仓库保管,贷款利息等。所以,合同如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这时的责任方应是生产企业)。
什么是合同的终止?
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终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裁决、判决终止)和协议终止。
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
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标的物的提存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者;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西方×饭店与×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饭店(因为过了节,就不吃火鸡)故×饭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鸡愈期交货,只负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由此可见,并不是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足以使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只有当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根本违约或违反合同条件时,对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属部分违约,可协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然,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另外,如果属政府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时还应报批准单位备案。
关于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并用问题,德国法规定:解除合同与赔偿不能并用。解除合同就不得再要求赔偿;要求赔偿不能再解除合同。
我国与大陆法系相同: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同时并用。
四、 合同的担保
担保的种类
现行法律上所规定的担保类型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什么是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保证人,是指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是指主合同债务人。
保证的分类
1、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这是按照保证人的人数进行的分类。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不同进行的分类,也是担保法所规定的主要法定类型。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非有法定情形,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3、普通保证和最高额保证。这是按照所担保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所谓普通保证,是指对一个具体的既存债务所成立的保证,是担保法制定保证规则所依据的基本类型。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对债务与债权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证合同的生效条件。保证人主体适格。不具有清偿能力或法律禁止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因其从属性,其所担保的债务范围原则上应以主债务为限。主债务的范围具体指如下几项:1、主债务本身。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它也是不履行主债务所产生的责任,应属于担保范围。5、实现债权的费用。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按其是依当事人约定产生还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定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适用的法定期间都是六个月。主债权人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无效保证及其责任
无效保证是指不具备有效保证条件的保证。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愿、不真实。
第三,主合同无效。
无效保证的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当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无效保证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仍然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具体说就是保证人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无效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在性质上为缔约上过失责任。因而,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须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
2、须因保证无效债权人受有损失。
3、须债权人所受损失与保证合同的无效有因果关系
保证人承担的无效保证责任,就直接损失而言,应与主债权人按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六)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主债权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所放弃的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主债权人放弃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因主债权人的过错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主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的,如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7、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仅对此前承保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通知后所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还债务。《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哪些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及以乡(镇)或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还债务。《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什么是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就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守约方不能得理不让人,无权要求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
五、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与其他的法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
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 ,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a.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b)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c)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d)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
b.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张,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b)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什么是实际违约?
1.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1).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2).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3).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4).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5).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3.迟延履行
1).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债务人迟延,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未履行。
2).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二是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受领拒绝或受领不能。
4.其他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有哪些种类?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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