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和人数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组成、地位和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的手续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组成、地位和职权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公司股票收购与质押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程序
名称核定—行业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审批的)—实地考察—提交申请材料—审查—核准发照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书(应企业名称、投资额、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事宜);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
3、企业住所证明、(所有权及使用权文件)租赁协议(复印件);
注: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4、出资额:
货币出资(存单、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 产权作价数额;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家庭成员签字)。
5、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
(1)行业审批文件(建筑资质证明等);
(2)专营、专卖审批文件(香烟等);
(3)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卫生许可证等)。
6、委托代理人文件
(1)投资人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登记机关确定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人的权利
1、所有权作为独资企业的老板,您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且,有关权利您还可
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管理权如果您自己善于管理,您可以自己管理独资企业事务;如果您自己太忙或者缺乏管理
经验,您也可以聘请一位经理作为您的“管家”,代替您管好企业;
3、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许,您天生就是一个做大老板的料。如果您想发展壮大自己的
独资企业,首先遇到的难题可能会是资金问题。没关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您可以以独资企业的名
义申请贷款。如果您的企业越办越大,地盘小了,您还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独资企业可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
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
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为投资人设定了一些义
务。这些义务要求老板在一定的限度内“说了算”。
1、责任形式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原投资
人仍须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
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停业限制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独资企业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门营业;同时,开业
后,不得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
3、企业解散时的义务如果您开办的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得已要解散了,您必须
对您的独资企业进行清算。同时,必须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要他们向您申
报债权,如果您无法通知债权人,则应当在报纸或其他地方发布公告,让债权人尽量知道清算的消
息。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 贷款权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
2.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例如:根据《专利法》规定,企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既能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进行经济核算
在有关会计的专门法律中对企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等事项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经济核算。
3.依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规定的各项税款。
4.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险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不得招用童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每个工作日内要有间歇时间,并保证职工每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的休假;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特殊情况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病保险等等。
5.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与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给予工会必要的支持。
四、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对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的内容。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2.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3.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二)合伙企业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确定清算人。
3.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企业的债务;( 4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4.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客自认缴的出资。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③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④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⑤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⑥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五、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
( 1 )注册资本在 50 万美元以下(含 5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1 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 2 )注册资本在 50 万美元以上、 100 万美元以下(含 1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1 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 3 )注册资本在 100 万美元以上、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2 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 4 )注册资本在 300 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含 10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3 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 5 )注册资本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 60% 以上,在 1 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如何转让合营企业的出资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董事会行使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中止和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合并和分立,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其他行业的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合营各方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先行回收其投资。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相应法定条件。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以及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依法缴付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设置。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
一、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二、受理年检材料的时限
1、直通港澳汽车货运、客运企业或能够提交“社保年检合格证”的其它企业,凡符合年检A级标准的,应在受理年检材料五个工作日,将新式执照正、副本发还企业;
2、无法提交社保年检合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和证件的,暂不予通过年检,待其补交材料后再通过年检和换照。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联合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责负债表和损益表(直通港澳汽车客、货运企业免交);
3、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社会保险年检合格证明;
6、按规定应提交的前置审批文件:
①生产性企业、服务性企业应提交消防合格证;
②桑拿、卡拉OK、歌舞厅、沐足、棋牌应分别提交消防、公安、文化、体育部门的有关文件;
③对于生产、经营危险品应提交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④广告公司应提交经年审后的广告许可证;
⑤药品生产经营需提交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⑥食品生产经营应提交卫生许可证;
⑦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年检
(一)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经原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机(分支机构才需提交);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受理程序及时间
分支机构、承包经营管理、石油承包工作的单位,材料齐备且符合通过年检条件的,可即时通过年检和换发新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及贴标识(其A、B级企业的标准,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将营业执照发还企业。
六、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及原则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企业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有以下几项:两权分离的原则;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党政明确分工的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
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
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企业的变更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和分立及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 企业的终止
企业因下列原因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从经营权的角度,根据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
下列14项权利: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包括: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企业对社会的义务;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1. 厂长(经理)负责制
1) 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概念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同企业民主化管理相结合的企业首长负责制。
2) 厂长(经理)的产生
厂长采取两种方式产生: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 厂长的职权和职责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厂长行使下列职权:(1)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机构的设置。(3)报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及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领导干部。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什么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3)有符合国家
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5)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 企业的终止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是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
批部门批准;二是依法被撤销;三是依法被宣告破产;四是其他原因。
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企业的权利
(1) 企业在产供销方面的权利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
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
(2) 企业在人财物方面的权利包括:人事劳动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
法定优惠权。
2) 企业的义务
企业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税金;加强强财务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和
服务质量;依法履行合同;保护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乡镇企业的概念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以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
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企业的设立
乡镇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人设立条件登记设立,同时,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并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 乡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企业的权利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乡
镇企业有以下几项权利:(1)法人财产权;(2)生产经营管理权;(3)企业内部管理
权。
2) 企业的义务
乡镇企业的义务主要有:(1)按照市场经济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
水平。(2)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3)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
源。(4)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税务登记制
度等。(5)应当保证产品质量。(6)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7)必须建立劳
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制度,并遵守相应的法规。
七、票据与债券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的概念及其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什么是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1.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
2.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3.背书的效力。主要有:(1)票据权利的转移;(2)票据权利的证明;(3)票据权利的担保。
什么是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汇票的提示承兑。根据付款形式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必须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兑以及可以提示承兑三种。
2.承兑记载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3.承兑的效力。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
2.追索权的行使。行使追索权,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什么是本票
本票即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证券上市
1.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可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证券暂停和终止上市。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股票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发行债券的公司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收购的具体履行方式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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